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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滕州市汉画像石馆。
第二条 性质:滕州市汉画像石馆是由滕州市人民政府设立的非营利性质的公益事业法人,全额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行为受中国法律约束,其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第三条 宗旨:承传历史遗产,弘扬民族文化,展示古代文明,推动滕州文化事业发展。
第四条 汉画像石馆的业务主管机关是滕州市文广新局,注册登记管理机关是滕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五条 地址:汉画像石馆的法定住所为:滕州市府前东路1号。
第六条 馆长为汉画像石馆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汉画像石馆的组织与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汉画像石馆的业务范围为:征集、收藏、研究、保护修复、陈列展览,宣传教育,美术艺术展览、文化交流等。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九条 汉画像石馆设立馆长办公会,成员为馆长、副馆长,工会主席列席会议。馆长办公会由馆长主持。
第十条 馆长办公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研究全馆行政、业务、人事等重大事项,以及日常管理工作;
(二)审定汉画像石馆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三)审定和修改汉画像石馆章程;
(四)审定汉画像石馆的内部机构设置、岗位聘任或解聘;
(五)审议批准汉画像石馆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本章程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十一条 汉画像石馆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7万元,由滕州人民政府划拨。
第十二条 汉画像石馆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经费来源于滕州市财政。
第十三条 汉画像石馆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汉画像石馆依照国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
第十四条 汉画像石馆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制,自公历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汉画像石馆应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接受政府财税部门的监督,接受市政府指定的审计机构的年度审计。
第十五条 单位更换法人代表,按市政府规定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章程办公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